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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法院:当事人辱骂执行法官 知晓错误后当面道歉
作者:综办 李真  发布时间:2024-04-19 17:27:41 打印 字号: | |

“我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今天特意来法院向法官当面道歉。”4月19日,当事人周某带着一封道歉书来到泸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向执行法官真诚道歉。

图为当事人带着道歉书向执行法官当面道歉

周某是一起执行案件当事人。周某来泸溪法院询问其案件进展时,因不满执行法官的答复,对法官进行言语辱骂,其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工作秩序。

为切实维护法官合法权益,泸溪法院政治部联合该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第一时间组成调查组就周某辱骂执行法官一事进行调查了解。鉴于周某肆意辱骂执行法官、挑衅司法权威,调查组严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立即承认错误,向法官当面道歉,否则将依法予以拘留。

图为调查组就当事人辱骂法官一事进行调查了解

在法律的强大威慑和无可辩驳的事实面前,周某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亲笔写下道歉书,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达歉意。

司法权威不容挑战,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泸溪法院将始终秉承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理念,在认真履行审判执行职能职责的同时,也将依法维护司法权威,切实保障法官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审:李   真

复审:杨   斌

终审:杨志芳

 
来源:政治部
责任编辑:蔡海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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