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溪县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通过法院主持调解、引入案外人参与的形式,快速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这是泸溪法院速裁团队首次在民事案件中引入案外人参与化解纠纷。
原告诉称:2020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以生活开销及生病治疗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分数十几笔向被告转账资金共计50447.9元。被告抗辩称:因原告欲追求被告,故自愿向被告转账520元、1314元等特殊金额,应属于赠与,其他转账金额属于借款。因双方对应退还的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泸溪法院速裁团队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被告对应退还金额均无异议,但原告不相信被告的还款能力,不同意被告分期付款的方案。考虑到原、被告均有较强的调解意愿,以及原告对被告是否能够及时按照协议还款存在顾虑,承办法官遂向原告释明可引用案外人参与调解的相关法律机制,并仔细阐释了案外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及风险。于是被告便联系其哥哥,其哥哥在了解相关情况后,自愿主动加入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最终,原、被告双方及案外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该起纠纷得以高效化解。
以案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该规定为调解中引入案外人担保提供了法律上的制度保障。但在实践调解过程中,这一规定显然范围过窄,未能完全发挥调解灵活性的特点,未给各方提供灵活处置实体权利义务的机会。
从实践需要出发,在《民法典》等实体法的框架内,应允许案外人与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更加灵活的调解协议,在法律限度内自由约定案外人的实体权利或义务。可以采用如下措施使得案外人参与调解,例如:1.允许案外人为被告提供其他担保,如提供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2.允许案外人加入或代为承担债务;3.允许案外人作为权利人加入,类似“三角债”或连环购销合同之类权利主体。
初审:许湘杰
复审:杨 斌
终审:杨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