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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泸溪法院:巧引案外人 多元解纠纷
作者:综办 李真;武溪法庭 秧云倩 许湘杰  发布时间:2024-06-18 17:24:02 打印 字号: | |

日,泸溪县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过法院主持调解引入案外人参与的形式,快速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这是泸溪法院速裁团队首次在民事案件中引入案外人参与化解纠纷

原告诉称:2020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以生活开销及生病治疗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分数十几笔向被告转账资金共计50447.9元。被告抗辩称因原告欲追求被告,故自愿向被告转账5201314元等特殊金额,应属于赠与,其他转账金额属于借款。因双方对应退还的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泸溪法院速裁团队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被告对应退还金额均无异议,但原告不相信被告的还款能力,不同意被告分期付款的方案。考虑到原、被告均有较强的调解意愿以及原告被告是否能够及时按照协议还款存在顾虑,承办法官向原告释明可引用案外人参与调解的相关法律机制,并仔细阐释了案外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及风险。于是被告便联系其哥哥,其哥哥在了解相关情况后,自愿主动加入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最终,原、被告双方及案外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该纠纷得以高效化解

以案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规定为调解中引入案外人担保提供了法律上的制度保障但在实践调解过程中,这一规定显然范围过窄,未能完全发挥调解灵活性的特点,未给各方提供灵活处置实体权利义务的机会。

从实践需要出发,在《民法典》等实体法的框架内,应允许案外人与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更加灵活的调解协议,在法律限度内自由约定案外人的实体权利或义务。可以采用如下措施使得案外人参与调解,例如:1.允许案外人为被告提供其他担保,如提供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2.允许案外人加入或代为承担债务;3.允许案外人作为权利人加入,类似“三角债”或连环购销合同之类权利主体。

初审:许湘杰

复审:杨   斌

终审:杨志芳

 
来源:武溪法庭
责任编辑:蔡海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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