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领证结婚不足一年,
女方频繁与其前男友联系,
并拉黑男方玩失联,
男方起诉离婚,
要求女方全额返还彩礼,
这起涉彩礼纠纷案件法院如何判?
请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姚某(男)与覃某(女)于2021年4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21年5月双方订婚,2022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婚后,双方共同外出务工。务工期间,因覃某频繁与其前男友联系,双方发生争吵。2022年6月,双方商议离婚及彩礼退还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和解。后双方再次发生矛盾,2022年9月,覃某将姚某联系方式拉黑并外出,一直不与姚某联系,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未生育子女。2024年1月,姚某以双方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再次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覃某返还全部彩礼。
姚某和覃某从相识至订婚、结婚期间,姚某向覃某及其家人支付见面礼、彩礼、酒席钱共计人民币198000元及三金、烟、酒、肉等礼品若干,覃某及其家人向姚某返还彩礼10000元,并为结婚购买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共计花费36000余元。三金及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均存放在姚某处。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和覃某从相识到订婚、结婚不足一年时间,双方之间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形成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给付彩礼目的明显未全部实现。姚某、覃某双方因夫妻关系不和,已分居多时,宜认定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另据法院查明,姚某支付给覃某及其家人的款项大部分是借款所得,对比姚某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姚某家庭经济情况等因素,可以认定姚某给予的彩礼数额过高。
综上,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的同时,酌情判令覃某家人返还彩礼50000元。
法官说法
彩礼作为我国婚恋嫁娶的传统习俗,目的是给付方通过赠与财物或金钱,促进婚姻缔结,表达对受赠方的尊重和珍视,以及对婚姻的重视和祝福。彩礼是一份美好的祝愿,绝不是衡量感情深浅的筹码。然而近年来的“高额彩礼”却背离了爱情的美好初衷,不仅给彩礼给付方带来了经济压力,甚至对给付方造成生活困难,影响婚姻幸福和家庭和谐稳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时,将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双方过错等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并基于此,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以倡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自觉抵制高额彩礼,摒弃婚姻陋习,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真正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让真情归于生活,这也是婚姻家庭能够长久幸福美满的根本保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初审:李 真
复审:杨 斌
终审:杨志芳